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国家能源快堆工程研发(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环审[2012]34号 |
2012年1月20日 |
国家能源快堆工程研发(实验)中心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北京市房山区 |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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